离岸转手买卖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但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
离岸转手买卖的申报
(1)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2)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次付款申报时,如交易性质不为“离岸转手买卖”,须修改。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3)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处理
1、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一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
二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能够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银行。
2、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后手银行申报时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银行修改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银行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前如实向银行说明,或者在后手银行申报时向前手银行说明申请修改交易附言。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有责任对企业业务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合理性进行展业审核,并加强相互协调沟通,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并向外汇局报告。
3、银行对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报告的具体形式?
银行自办理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企业主体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特殊业务类别(非同一家银行或非同一币种)、收入金额或支出金额及其原因。
离岸转手买卖和转口货物的区别
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转口贸易(merchanting)(即离岸转手买卖)和海关统计口径的转口货物(re-export)名称非常接近,但其实内涵完全不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包括转手买卖的价差收支。海关货物贸易统计中“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转口货物”指从境外存入我国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的转口货物和从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运出境的转口货物。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国际收支统计中“离岸转手买卖”统计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但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情况(也不进出保税区等场所),海关“转口货物”统计货物已实际进出我国国境而无论货物所有权转移与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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