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变现价值
快速变现价值是指,估价对象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营销情况下的价值,即在不符合市场价值形成条件中“适当营销”下的价值。快速变现价值一般是以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但又低于市场价格。
例如,卖者因某种原因急于出售房地产而要求评估的价值,即为快速变现价值。房地产因难以变现,如果要在短时间内(如销售期短于正常或合理的销售期)将其卖出,则必然要降价。因此,快速变现价值通常低于市场价值。
快速变现价值实务问答
问题1:出资产评估报告能定义“快速变现价值”吗?
答:不建议使用“快速变现”的术语,因为没有权威定义“快速”是指多长时间?建议使用“强制变现”的术语,强制的概念十分明确,即:变现行为不是由资产所有者主导与控制,而是由债权人或法院指定的人员主导和控制的变现。
问题2:资产评估中没有快速变现或者强制变现的价值类型,能否参考房地产估价定义?
答:资产评估行业的价值类型中没有对“进入价”和“退出价”进行概念的区分,只是在“清算价值”中规定是强制变现价值,因此在一般清算的概念中需要区分“进入价”与“退出价”的前提下,可以引入“价值前提”的表述,比如,一般清算目的评估能够将“有序清算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类型。
快速变现价值相关术语解释
1、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averaged market price)是指某种房地产在市场上的平均交易价格。
某种商品的市场价格,通常是该种商品大量成交价格的平均价格,如其平均数或中位数、众数。房地产由于具有独一无二性,没有相同房地产的大量成交价格,所以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是以一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测算的,但不能对这些成交价格直接采用平均的方法进行计算,而是在平均之前要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造成的价格偏差,并消除房地产之间的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
2、估价对象
估价对象就是指需要评估的房地产,估价对象是房地产估价报告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估价报告应写明估价对象的范围、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情况,否则可能会估价对象不准确得出不合理的估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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