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双务合同
不完全双务合同,系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从属义务的合同,简言之,即:双方义务之间不能构成对价关系。
不完全双务合同的理解
不完全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虽各负有债务,但其债务并不构成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例如,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根据《民法典》第921条的规定,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处理委托人事务的给付义务,委托人负有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义务和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委托人的此类义务与受托人的给付义务并不构成互换关系或对价关系。不完全双务合同在性质上更接近单务合同,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支付有关费用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依据当事人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单务合同是一方负担给付义务,区别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对方义务需要对价,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承担次要义务,由于双方义务不具有对价意义,所以也是单务合同(附负担赠与、使用借贷)。双方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其债务之间具有牵连性,成立上(理论问题上为自始不能和缔约上过失)、履行上(同时履行与异时履行抗辩权)、存续上(风险负担)的牵连关系。这里还有一个不完全双务合同,是指在单务合同中,有些合同可能因为出现其他情形而变成双务合同,也产生债权人承担的义务。
做这种区分有三个意义:一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适用,单务不适用;二是风险负担,双务一半采交付主义,单务没有对价风险负担的问题;三是合同解除,一般法定解除主要针对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
定义: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举例:买卖合同
案例:
甲向乙购买一台价值1万元的电脑,约定甲支付货款,乙交付电脑。
义务分配:
甲的义务:支付1万元。
乙的义务:交付电脑并保证质量。
法律特征:
双方义务互为条件(甲付款后乙才需交货)。
若乙不交货,甲可拒绝付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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