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即列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
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承运人必须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使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展览品时用。(第一单TT收货人就直接是客户的名字,没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在许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控制力。就像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 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特质,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所以,假如只收30%货款,且是后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一旦客户信誉不好不付款,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
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的区别
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即提单上载明的货物只有提单上的收货人才能够提货。收货人指示提单可以转让,但只有收货人背书后才能够转让。这两种提单对于托运人(卖方)来说都十分不利——即托运人(卖方)对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没有丝毫的处分权,也就是货权完全交给了收货人。其中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用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而收货人指示提单,也只有收货人可以处分该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因此,托运人(卖方)在没有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作成这两种提单的——因为托运人无法掌控货权——这是极大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何种结算方式,都处理成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为宜——因为托运人可以掌控货权,并可以随意处置(转让)提单,从而避免在没有收妥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失去货权的风险。
提单
提单(B/L/Bill of Lading)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留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
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提单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D/O单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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