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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排他效力

物权效力分类

  物权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目录

物权排他效力的分类

  根据物权排他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1.不相容之排他。不相容的排他,也叫绝对排他,这就意味着两个以上的主体,只能存在一个,两者内容直接冲突,只能保护其中的一个,两者哪怕暂时的共存也不能。此种情形,有两种典型表现:

  (1)两个主体都对同一标的物主张独立的所有权,只能保护一个,不可能共存。例如,对于同一电脑,康德与歌德都主张自己享有所有权,只能保护一个。

  (2)对于同一块土地,都主张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例如,同一块土地,康德主张自己有承包经营权,要在此种西瓜,歌德主张自己也有承包经营权,要在此挖坑养王八,两者只能保护一个。

  2.相容之排他:相容之排他,也叫相对排他。这就意味着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物权,分别为不同的主体享有,只不过在权利实现之时,有一个顺序上的先后,此种情形,也有两种经典表现:

  (1)在一个主体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之上设立他物权。例如:康德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子之上设立抵押权,则当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之时,所有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即抵押权优先。

  (2)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例如,康德将自己一台汽车先抵押给了康德,后来又出质给了庞德,庞德在占有期间不慎弄坏交给修理厂维修,修好未付修理费,车又被维修厂留置。此时,留置权最优先,次之为质权,再次之为抵押权。

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成立上排他)

  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成立上排他,但有例外,如某些地役权、转典)

  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但有例外,如动产质权)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居住权、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关系)

  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后者限制前者)

物权排他效力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上的体现

  1.一物之上能否存在两个所有权?

  不可以。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的表述不精准,一物上可能同时存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如说“一权一物”或者物权客体特定,较为精确)

  2.一块土地上能否设立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在同一时期内不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占有作为前提,该两项权利的存在排斥其他以占有为权能的物权。所以,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同。

  3.一个房屋上能否同时存在两个居住权?

  区分情况,如果居住权设立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全部,则不可以;如果居住权设立于房屋中的某一部分,则房屋中其他部分也可以设立居住权。

  在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中允许在一个房屋的某特定房间上设定居住权;《德国民法典》亦允许在建筑物一部分之上设立居住权。《民法典》对一个房屋之上设立两个以上居住权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根据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法理应当认为当事人可以对该问题自由约定,但当事人自治的行为仍应受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则的约束。

  如果当事人意定将房屋中某一特定房间为对方设立居住权,则这种设立的行为要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换言之,在已经为相对方设定居住权的房间上,不能再为第三人设定居住权,因居住权以占有为权能,排斥其他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

  此外,这种居住权设立的方式还需要满足登记的要求。借鉴为供役地设立通行地役权的例子,通行地役权不可能及于一块土地的全部,而是仅及于一部分,因而可以在登记簿土地四至图例中明确标明该通行地役权的位置。同样,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可以在特定的房间上为不同的权利人设立居住权。例如:两居室的房屋,主卧为甲设立居住权;次卧为乙设立居住权。甲或乙都可以声称其对该房屋享有一项居住权。

  综上,一个房屋上可以并存两个以上不互相冲突的居住权。

  《物权法(草案)》(2005)第184条第2款:“居住权人对部分住房享有居住权的,可以使用该住房的共有部分”

  《德国民法典》第1093条:“(1)排除所有人的情况下,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作为住宅加以使用的权利也可作为限制的人役权而设定。……”

  4.供役地上能否设立多个地役权?

  可以。

  结论:主要看物上支配控制本身是否具有排斥性。

担保物权的排他性

  担保物权没有排他性的问题,只有优先性的问题。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一不动产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同一动产上既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也可以在多个抵押权之外设立质权。因此,担保物权不具有排他性的问题,只有优先性的问题。一物之上可以设立无数个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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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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