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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权效力分类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物权具有支配效力,意味着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客体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实现其权利内容,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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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力与物之利益的享有

  物权为权利之一种,而权利之本质为法律赋予特定人得以享受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故物权人当然得享受标的物之利益。况且,物权以直接支配其物之利益为其特点。换言之,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该物之利益。物权人享受物之利益,实赖于物权之支配力。

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是不同的: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有不完全的支配力。不同物权的支配力的内容也有差别: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是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分支配。

  应当认识到对物的“支配”与“支配力”是有区别的:①对物的支配,是指直接对标的物为一定的行为而支配力是能够支配标的物的法律保障;②支配通常是一种对物为管理、控制的事实状态,而支配力所表现的是一种法律状态;③支配通常是指对物的现实、有形的控制和管理,而支配力则是无形的法律作用力。

  如:债权人委托第三方监管质物中的支配问题;登记设立的抵押权的支配力问题。

物权支配效力的两种方式

  支配效力总体上表现为:直接支配和间接支配两种方式。

  1.直接支配

  指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

  (1)在没有设定任何他物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力最为全面,支配手段最为多样,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在设定他物权后,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受限制,相当一部分直接支配转变为了间接支配。

  (3)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只能通过占有方式直接支配标的物,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而且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获清偿时,才能取得对标的物的处分效力。

  2.间接支配

  间接支配,指在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权利的效力即权利的法律强制力,亦即权利人利益之实现而获得的法律保障力。由于不同权利为不同利益的载体,不同利益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不同的保障方式。因此,各种权利即具有各自内容完全不同的具体方式。

  当我们分析各种权利的效力时,实质上就是分析不同的权利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实现其不同利益所获得的各种不同的法律保障力,由此揭示该种权利的特性和权利的具体内容。

  就最基本方面而言,物权的基本效力,就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所获得的保障力,是物权的功能和作用的概括体现;而就物权的约束范围而言,物权的效力具有绝对性,其约束对象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

  但现行的物权法理论是将物权的支配效力和绝对效力放在物权的基本特征中加以分析,而有关物权效力的理论,却是立足于物权的支配效力如何得以保障实现而展开,即为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圆满实现而为法律所赋予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在此逻辑下,一般认为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请求权效力等四个方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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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