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也叫限制物权,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由于定限物权一般是设置在他人之物上,所以也被叫做他物权。
定限物权的内容
定限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支配权。简单来说,用益物权就是使用、收益他人所有的物的权利,而所有权依旧在他人手里。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简单来说,当别人欠你债时,你可以要求在他的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如届时债务不能履行,你可以要求法院拍卖、变卖这些财产,并且获得优先受偿权。
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
1、在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定限物权在其权利范围内优先于所有权;
2、数个用益物权如果能够并存于一物之上且存在潜在冲突,则原则上应遵循“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优先性规则,确定用益物权人在物上的权利;
3、当同一担保财产上存在数个同一类型或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时,经由登记或古有等公示手段展示在外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者,也具有优先效力。
定限物权和所有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他物权。他物权是指基于所有权而发生的物权两者共同构成整个物权体系。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仅在某一方面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又称为定限物权。而所有权是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又称为完全物权。所有权为完全物权,除通过法律规定予以限制外,本无其他限制。然而,一旦所有权人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所有权的行使就须受到限制,所有权人负有容忍他人行使他物权,就标的物进行支配的义务。
所有权与任何定限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二者分别指向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可以并存;数个用益物权内容不同或者即使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可以并存于一物之上;数个担保物权存在于一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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