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诉讼”一词,在外国有多种词语表达方式,其最初的含义是发展和向前推进的意思,用在法律上,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
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点: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如一人对数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时,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的诉讼标的。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因当事人合并进行诉讼,法院则对案件合并进行审理。所谓合并审理,是指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置于同一空间和时间一并进行审理,即以同一个法庭,同一段时间完成调查、辩论,使共同诉讼人、对方当事人都一同完成诉讼行为。当然,合并审理只是审理行为的合并,而不是审理对象的合并,审理对象是案件的事实,不同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不尽相同,审理的对象也有所有不同,如此才能分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各自与对方当事人存在着独立的诉讼标的,原本是可分之诉,只因诉的合并而共同进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人共同出席法庭,在法庭上一同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是这些诉讼行为不是同一内容的共同行为,而是共同诉讼人各自的独立行为,如各自进行举证,各有各的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因此,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如一人的撤诉,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诉讼的进行;一人减少诉讼请求或承认诉讼请求,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的定义是: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如下:
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每个共同诉讼人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其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而只对自己发生效力;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采取承认的原则,视全体共同诉讼人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
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既可以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并分别作出判决,确认每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且判决内容不得相左。
共同诉讼的分类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形式,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根据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同,把共同诉讼分为以下三种:
1、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
2、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
3、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法律确立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一是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二是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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