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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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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的含义


  应收利息是指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这部分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则计入短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不需要单独核算的部分。

  短期债券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债券投资。企业进行短期债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配合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调节现金余额,使现金余额达到合理水平。当企业现金余额太多时,便投资于债券,使现金余额降低;反之,当现金余额太少时,则出售原来投资的债券,收回现金,使现金余额提高。

  应收利息可简单理解为企业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应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它在会计实务中也指“应收利息”会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收的利息数,贷方登记收回的利息和转作坏账的利息,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数。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利息核算内容: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应收利息”科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应收利息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三)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六)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账务处理


  应收利息常见账务处理如下:

  1、被投资公司通知(到期)支付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2、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利息

  3、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4、收到债券利息的分录

  (1)购买时包含的已宣告而未发放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2)持有期间收到的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5、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如果是股权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买价-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是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溢价时)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折价时)


应收利息来源


  应收利息的来源如下:

  1、企业购入的债券,采用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在结算日,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利息。

  2、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如果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计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3、企业购入债券,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的,不通过应收利息核算,而通过应计利息进行核算。


应收利息和应计利息的联系


  1、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应收利息此时已经是一项独立于原债权的单独债权,需要从从原债权摊余成本中的“应计利息”重分类为单独的“应收利息”,不再包含于原债权的摊余成本中。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应收利息,应当并入“其他应收款”项目列报。

  这里的“应收利息”,仅仅反映的是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如果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应并入相关金融资产对应本金的账面价值列示。

  理论依据: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尚未到期的应计利息是相关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组成部分,故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列示。

  2、应收利息是在银行贷款的单位或个人每月应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应计利息是银行预提的准备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每季计提后向客户支付。两者最大的区别为收取利息的方式不一样。

  贷出款项以后,若是每个月都收取利息的,则记应收利息。当月收到钱,将应收利息冲减,增加现金或存款。

  若是按年收取利息,则应当每月计提应计利息,于年末收到钱后,再将汇总的应计利息冲减,增加现金或存款。

  3、应收利息和应计利息科目级别不同。应收利息是一级科目,适用于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的情况,不影响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而应计利息是二级科目,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的一个子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适用于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影响相关会计科目的账面价值。

  4、应收利息和应计利息反映的内容不同。应收利息是购买债券前应收未收的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计利息是购买债券后应收的利息。


应收利息与财务费用的区别


会计要素不同


  应收利息属于“资产类”科目,增加在借方,减少在贷方,期末可以有余额。而财务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增加在借方,减少在贷方,期末没有余额。


定义不同


  应收利息是指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核算内容不同


  应收利息的核算内容是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而财务费用的核算内容是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应收利息涉税处理


  财务人员在处理贷款应收利息逾期未收回业务时,通常要分析其对应的税务处理。例如:金融企业在发放贷款后,由于各种原因应收而未收回的银行利息,在增值税缴纳以及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如何处理?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金融企业应当于应收利息的日期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缴纳税款,但自结息日起满90日,在利息尚未收到的情况下,则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但不得冲减销项税额,实际收到利息时,转入表内收入,不再缴纳增值税,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

  表外核算的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作为一项债权,金融企业需加收利息或违约金,在实际收到时,应由表外转入表内并且计提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上述规定可得: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或者按照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应收利息的审计


审计目标


  应收利息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

  1、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应收利息是否存在,即存在认定;

  2、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应收利息均已记录,即完整性认定;

  3、确定记录的应收利息是被审计单位享有的债权;

  4、确定应收利息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已恰当记录,也就是计价与分摊认定。

  5、确定应收利息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披露。


审计程序


  应收利息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1、获取或编制应收利息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坏账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2、实质性分析程序。按照不同借款类别,将借款平均余额与平均利率的乘积,与账面利息收入相比较。确定两者差异额是否合理。

  3、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相关项目的审计结合,验证确定应收利息的计算是否充分、正确,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对于重大的应收利息项目,审阅相关文件(一般有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本金偿还方式、违约罚则及担保内容),复核其计算的准确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函证并记录。

  5、检查应收利息减少有无异常,可以理解为确认应收利息是否足额收回资金。

  6、检查期后收款情况,对至审计时已收回金额较大的款项进行常规检查,如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发票等。

  7、关注长期未收回及金额较大的应收利息,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员,确定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必要时,向被投资单位函证利息支付情况,复核并记录函证结果。

  可以理解为:确定应收利息可收回性,可以通过走访的方式调查对方经营状况,对对方的偿还能力予以评估,以及评估担保方偿还能力,或者是函证的方式确定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

  8、确定应收利息已恰当列报。

  可以理解为:应收利息在编制报表时有无准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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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https://www.cas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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