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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附税

关税附加税

  二五附税即“二五附加税”,是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值百抽五”的正税外,另征2.5%的附加税。旧中国曾征收过“二五附加税”。

  二五附税是民国15年(1926年)10月,广东革命政府自动征收2.5%的关税附加税。闽厦福三关于民国16年初按例开征2.5%附加税(奢侈品征5%)。民国18年(1929年)2月1日,施行中华民国新税则,将各内地税局及煤油特税局裁撤,其事务归并海关办理。是日起,福建各关启征土货出口二五附加税;土货复进口二五附加税;机制洋式土货出口二五附加税。同时,停征外国进口货和进口奢侈品附加税,该项进口税已按新税则调整。另外,50里内常关对进出口货物加征半额附加税;在常关缴纳附加税后,货物运往他处,概免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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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附税的内容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的第一个内国公债库券还本付息基金保管机构,其成员以上海金融界和商界的代表人士为主,另有国民政府财政当局的代表。该委员会自1927年5月成立,到1932年4月正式改组为国债基金管理。

  1926年,南方所倡导的北伐进行的轰轰烈烈。面对现实的政治形势,江浙财阀在同年成立了商业联合会,由虞洽卿、王一亭、吴蕴斋三人任主席,同时在上海的县商会、闸北商会、银行公会、钱业公会、交易所公会、南北报关业公会、纱厂联合会、面粉公会、金业公会、粤侨商业联合会都成为这一新组织的成员。实际上上海原本已经有了一个总商会,虞洽卿等人成立商业联合会这一新组织实际上就是要为由江浙财阀主导,北方的华北财团支持的南北合流这一政治行动服务。

相关术语

  正税亦称主税、本税或独立税,“附加税”的对称。正税指通过法定程序由最高权力机关公布税法、或授权拟定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开征,具有独立的计税依据并正式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的税收

  附加税,是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附加税包括两种: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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