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立的“应缴财政专户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103,属于负债类科目。据财政部通知,《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度当中未设置“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而是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主要账务处理
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专户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应缴财政专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入财政专户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应缴国库款的区别
应缴国库款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上缴国家预算的各种款项,包括以下内容:
1、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费收入;
3、罚没收入;
4、无主财物变价收入;
5、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中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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