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国库款
应缴国库款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号为2102的“应缴国库款”会计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按照财政部财会[2017]25号文件要求,2019年1月1日以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于应缴国库的款项,可以通过“2103 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
应缴国库款账务处理
应缴国库款科目应当按照应缴国库的各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应缴国库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计算确定或实际取得应缴国库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事业单位处臵资产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处臵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臵资产损溢”科目。
(三)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缴入国库但尚未缴纳的款项。
应缴国库款的内容
应缴国库款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国库的各种款项,包括: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代收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以及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国库(不包括应缴税费)的款项等。
(1)罚没收入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经济处罚所取得的各项罚款、没收款、没收财物变价款以及取得的无主财物变价款。
(2)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单位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费用。如各级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单位为发放各种证照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手续费、企业登记注册费。
(3)政府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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