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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财政款

  应缴财政款,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取、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而形成的负债。

  应缴财政款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而设置的“应缴财政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103,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应缴财政款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

  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目录

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单位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三)单位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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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pdf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17wg/wg201711/201804/P020180413527089243606.pdf
[2].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附件)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wg2018/wg201812/201903/t20190318_3194916.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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