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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性合同

合同分类

  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性给付便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如买卖、赠予、承揽合同。对于一时性合同,仅需明确具体义务的履行期限,如交货期限、付款期限、保密期限、质保期限等即可,无须确定一个统一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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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要看合同属于一时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原则上一时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继续性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案例1:西安三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716号】

  当事人若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合同解除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而具体确定。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对于一时性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解除的合同自始不成立,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对于继续性合同而言,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效力仅使合同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权利义务仍然有效存在,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本案中,涉案合同的解除属于继续性合同的约定解除,根据合同关系的性质,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合同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等。但《民法典》并未区分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但不可否认的是,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的区分,是现代合同法法理上对合同的一个重要分类。

  一时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如买卖、赠与、承揽等。例如,甲在超市购买商品,甲支付价款后即可拿走商品,债之内容即为实现。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非一次的给付可终结,而是要通过合同双方不断继续的实现,基本特点是时间因素在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内容的多少系有给付时间的长短所决定。例如雇佣合同,甲雇佣乙,向乙支付工资,乙向甲提供劳务,债的内容最终取决于甲乙的互相满意程度。除雇佣外,合伙、租赁、使用借贷、寄托等均属于继续性合同。

  关于分期给付的合同,是属于一时的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易使人混淆。以买卖合同为例,分期给付一般分为价款分期和买卖标的物分期给付,价款分期读者很容易理解。在买卖标的物分期给付的例子,例如甲餐厅向乙订购猪肉1,000公斤,约定乙每月交付100公斤。

  分期给付的合同仍然属于一时的合同,因为合同的总给付内容是一开始就确定下来的。采分期支付的原因,系合同当事人无一次性支付的能力或需要,时间因素对于总给付的内容及范围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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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