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性供给合同
继续性供给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向对方继续供给定量或不定量的一定种类及品质的物,而由对方按一定的标准支付价款的合同。
继续性供给合同的分类
继续性供给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根据这个定义,继续性供给合同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不定量的标的物之买卖合同;(2)当事人在一个不特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定量的标的物之买卖合同。因为只有这两种情形的供给合同,比较符合继续性供给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本质特征。
继续性供给合同的特点
继续性供给合同的特点有四:1、单一的合同;2、定期或不定期;3、给付的范围与各个供给的时间,可自始确定或依买受人的需要加以决定;4、当事人自始欠缺分期履行一个数量上自始业已确定给付的认识。
继续性供给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吗
继续性供给合同也属于继续性合同,但其与合伙、雇佣等固有的继续性合同不同,在于其系依当事人的意思于买卖合同或制作物供给合同订立之。至于继续性供给合同和分期交付合同的区别,在于其第四点特征:即继续性供给合同,其依一定时间而提出的给付,不是总给付的部分,而是具有某种程度经济上及法律上的独立性,属于在履行当时所负的债务而不是部分履行。如甲饭店与乙养鸡场约定,由乙供应鸡肉,随叫随到,不叫就不送。
继续性供给合同中的给付
继续性供给合同中的给付,分为交付标的物的主给付与给付标的物之价金的对待给付。其中,继续性供给合同中标的物的主给付形态,必须是分多次定量或不定量的给付,但是关于标的物之价金的对待给付形态,可以是一次总给付,也可以是多次分期支付。因此,从价金的给付形态来看,继续性供给合同,也表现为两种情形:
(1)出卖人分次供给标的物,而买受人也分次支付价金的继续性供给合同;
(2)出卖人分次供给标的物,而买受人一次支付价金的继续性供给合同。
对于第二种类型是否为继续性供给合同,学界还存在着争议。如有学者提出:“先由出卖人分次供给标的物,而最后由买受人一次支付价金的,非此之所谓继续性供给契约也。”但另有学者指出:“继续性供给契约,如一次支付价金,则买受人行为系一时性给付,出卖人行为则为继续性给付,”但总体而言,该合同仍是继续性供给合同无疑。因为该合同的性质乃由交付标的物的主给付义务所决定,而非由对待支付价金的给付义务来决定的,即出卖人的继续性给付标的物的行为,决定了该分次供给合同是继续性供给合同。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