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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要素

  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程序后,对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出具的书面文件。内部审计报告的要素应当包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责任段、意见段、签章和报告日期等。

  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标题。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收件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需要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引言段说明企业的名称和内部控制已经过审计。

  4.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说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说明,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6.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内部控制无论如何有效,都只能为企业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受其固有限制的影响,包括:(1)在决策时人为判断可能出现错误和因人为失误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2)控制的运行也可能无效;(3)控制可能由于两个或更多的人员进行串通舞弊或管理层不当地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被规避;(4)在设计和执行控制时,如果存在选择执行的控制以及选择承担的风险,管理层在确定控制的性质和范围时需要作出主观判断。

  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说明,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7.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企业是否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8.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段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

  9.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10.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11.日期。审计报日期不注册会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董事会认可对内部控制及评价报告的责任且已批准评价报告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如果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注册会计师应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署相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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