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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三个增长

财政术语

  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目录

教育经费概述

  “教育经费”是指“整个社会对于教育的投入总额”。其中包括来源于财政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来源于其他渠道的教育经费(比如民办学校中举办者投入等)。“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指的是学校取得的所有属于财政性质的经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共财政教育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以及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等。

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

  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教师薪资、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之外,还包括了多媒体教学、在线课程等新型教育方式的设备和软件购买,以及学生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方面面的经费支持。可以说,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教育事业的方方面面,也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

教育经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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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小知识——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70条 - 定西信访   https://mp.weixin.qq.com/s/rCeK76nJCvwXfMm1aIJCmA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fl/202107/t20210730_547843.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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