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概念解释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适用条件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需在登记之前撤销。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则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特殊情况下,例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法律后果
赠与合同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人无需再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同样失去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权利。
如果赠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即部分赠与物已经交付且财产权利已经转移,那么这部分赠与仍然有效,赠与人不能撤销。
任意撤销权在行使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虽然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受赠人遭受损失(如受赠人为接受赠与物支出了必要费用),而赠与人也无正当理由撤销赠与,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给付义务,相应地,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除非法定解除事由存在,否则,债务人不得违反其负有的给付义务,取消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若如此,则债权的请求力、强制力将大打折扣。但对于赠与合同而言,由于其具有无偿性,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地位违反均衡正义,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因此法律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优遇赠与人,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就是这些优遇赠与人措施的一种,由于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这就使得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移转前撤回业已成立的赠与合同,从而不受业已存在的赠与合同拘束。也就是说,任意撤回权之宗旨在通过缓和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来实现优遇赠与人的目的,最终获致公平正义。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之中,享受撤销权的主体,依《民法典》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当然,对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3、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合。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缺陷
(一)缺少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受赠人会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做好各项工作准备,此时若赠与人行使了毫无预兆的任意撤销权,必然使受赠人付出的成本丧失殆尽,甚至需要赔偿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该损失属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缺乏除斥期间的规定
现行《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有学者主张,撤销权是形成权,应该在一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否则会导致社会关系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国外大多赋予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国家都规定了除斥期间。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不应当设定出除斥期间,因为并不能直接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且赠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就不同,规定相同标准除斥期间不能适用于全部的赠与合同。
(三)立法过度向赠与人倾斜
现行法律对赠与人撤销权的限制较少,增加了其侵害受赠人的可能性,赠与人往往会滥用权利,甚至恶意赠与,给受赠人带来损失,并且立法也未对受赠人的救济途径有规定。
理论上受赠人是纯获利益的,但现实中有些受赠人往往会给予赠与人一定好处。使得赠与人获得巨大的利益回报从而实施赠与行为,这时候受赠人的付出往往无法用通常标准来衡量,所以,即使其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法律对于这种不真正双务合同也应赋予受赠人一定撤销权,避免对双方权利平衡的过度矫正。
(四)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不协调
我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却与之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二者的行使条件不同。法定撤销权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可以行使;而任意撤销权不需要具备任何法定事由,赠与人可以任意行使。其次,二者的行使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一般是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行使。再者,权利主体不同。法定撤销权是由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权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般是有赠与人行使。
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