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参加保险合同关系,享受保险权利和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其中,保险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赔偿金的人。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是符合《保险法》有关规定,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保险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即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经营保险业务,不能成为保险人。与保险人相对应,投保人是提出保险要求,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或包括自身利益在内的众人的利益投保。
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签订合同的人,只有两个,一个是投保人,另一个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投保人不仅要签合同,还要承担交保费的义务,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性的法人。
投保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保险对象与投保人有密切的经济关系,否则不能投保。如张三想给渠江大桥投保,就不行,李四想给隔壁老王的身体和生命投保也不行。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在我国,保险人主要是保险公司,与社会大众打交道的有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收保险费。财产保险公司对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人身保险公司(也有人简称寿险公司)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举例子来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关系:
在一个小镇上,有个叫王先生的中年男子。王先生是个精明能干的商人,经营着一家小有名气的家具店。为了防止财产损失,王先生决定为家具店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他来到了镇上的保险公司,向业务员小张提出了保险申请。小张仔细核对了保险标的,王先生的家具店的财产,都是他辛勤劳动的成果,如有损毁,王先生将承受重大损失。
小王对王先生的申请,按流程向其保险公司进行了报告,公司核保后同意王先生投保,于是王先生在打印好的合同上签了字,并交了保费,王先生就完成了投保人的程序。
那么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则负责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亡,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王先生相应的保障。合同生效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席卷了王先生的家具店。王先生心痛不已,但幸好他购买了保险合同。他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不久,保险公司便按照约定给予了王先生相应的赔偿,帮助他渡过了难关。
实务中的问题
1.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就是说,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这样的规定没有问题,但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就会遇到问题。事实上,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自身对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按何种费率承保能够产生影响的重大风险因素的相关情况是无法完全了解的,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却是基于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是贷款银行,或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是雇主(团体险种也很典型),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能力都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投保人可能只能做到在其知晓的范围内履行有限告知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对相关风险因素故意隐瞒,投保人是无从察觉的。因此,保险给付请求权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分离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可能会产生问题和争议,并易导致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2.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关于保险给付请求权方面可能存在争议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事实上保险给付请求权是在被保险人。大陆法系仅人寿保险有受益人之指定,损失补偿保险则没有;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因在英美法系被保险人为合同当事人。
在英美法系,被保险人为合同当事人,除另有特别安排,被保险人基于当事人之地位,当然取得保险给付请求权;在大陆法系,被保险人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求保险金给付,仅指损失补偿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包括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为在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客体,与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的意义完全不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1.要求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
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尤其是对于一些专业术语、责任免除条款、理赔条件等内容。
2.合同变更请求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保险人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如变更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但需经过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合同进行变更。
3.解除合同的权利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需承担一定的退保损失,故退保需审慎。
4.请求复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在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合同可以恢复效力。
5.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
保险人的权利
1.收取保费的权利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以便在未来出现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
2.审核风险的权利
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资格和风险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在必要时拒绝投保或提出调整的建议。
3.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被保险人出现未进行如实告知、违约行为或危险增加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4.代位求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这是投保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
2.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会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危险增加通知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决定是否加费承保或解除合同,若投保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对于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提供证明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的义务
1.提示说明的义务
保险公司有义务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产品的条款和保障范围等内容,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以便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保密义务
保险人有义务对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等保持机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4.协助义务
保险人有义务在需要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咨询和协助,例如赔偿申请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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