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指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同时也向当事人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发出要约的双方未就要约内容等进行先前磋商。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举列子而言,甲方向乙方表达要出卖某物品的要约,乙方之前未与甲方协商即发出要购买该物品的要约,且两个要约关于物品质量价格等方面均一致。
在此种情况下部分学者秉持着意思自治原则,认为交叉要约内容一致,双方即可成立合同。而部分学者则认为,仍需要一方明确作出承诺(及甲方表示卖了或者乙方明确表示要买),这样方有利于保障作出要约方撤销要约的权利。
交叉要约举例说明
例如,甲于1993年5月1日在某报刊登一广告“出售位于某地区的豪华别墅一栋,价值200万元,有意者请与××联系”。乙于5月3日去函,表示愿以150万元购买,甲于5月10日复函,称不低于190万元。甲见乙久无回音,于6月24日再致函乙,表示愿以170万元出售,于6月25日达到。乙不知甲的来信,也于6月24日去函给甲,表示愿以170万元成交,于6月26日到达。在这个案件中,甲乙同时于6月24日各自向对方去信,表示愿以170万元的价格购买和出售该栋房屋,这样,双方有缔约的相同意愿,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的效力
从性质上来说,两要约虽内容一致,但仍不得视为后一要约为对前一要约的承诺。学界通说认可交错要约得成立合同的效力,因两要约不仅有两个意思表示在客观上的合致,还有主观上的合致。认定合同成立,更符合交易需要和当事人的意思。至于要约的成立时间,以后达到的时间为准。
交叉要约的合同成立地点的认定
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交叉要约可以成立合同。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实质上一致,不能拘泥于要约与承诺的形式限制,应当推定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如此更符合合同的本质。从鼓励交易原则和效率价值的角度出发,应承认交叉要约可成立合同,这是合同成立的特殊方式。对于交叉要约的合同成立地点,以后到达相对人的要约的到达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交叉要约的特点
交叉要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要约。交叉要约有两种形式:一是同时向对方发出要约,此处所说的同时,也可以是存在微小时间差的情形。二是双方先后发出要约,但是后发出要约的一方还没有收到先发出的要约。
第二,双方是以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发出要约。如果双方以口头形式缔约,则当事人会即时对对方的要约作出表示,不可能存在交叉要约的情形。交叉要约往往是以信件等方式来订约时出现的。
第三,双方的要约必须到达对方。无论是同时发出,还是先后发出,要约只有到达对方才会发生法律效力,也才有探讨合同成立与否的必要。
第四,双方的要约在合同必要条款方面是一致的。如果双方的要约内容在合同必要条款上存在差异,无论如何该合同也不可能成立。
交叉要约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交叉要约成立合同,使合同成立时间提前,从而鼓励交易,减少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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