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
固定资产税是我国70年代税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对国营企业占用国家固定资产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已经停止了对这一税种的课征。
固定资产的性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现在国家实行的是固定资产无偿使用制度,企业占用固定资产,对国家不负经济责任。因此,企业多要固定资产,不积极处理多余固定资产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企业宁可让一些重要设备闲着,也不肯调出来,或者承担其它企业的协作任务。为了使工业交通企业对占用固定资产在经济上承担必要的责任,促进企业积极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占用,向国家缴纳固定资产税。
(二)固定资产税按固定资产原值征收,税率按不同行业,每月定为千分之二至五。
由于现行的许多产品价格不合理,致使有些企业利润很少,甚至发生亏损,对于这类企业,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批准,其固定资产税可以酌情减免。经国家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税。基本建设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在还清贷款后开始征收固定资产税。
(三)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多余的固定资产要规定处理期限,逾期不作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税率加倍征税。企业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出租或有偿转让。其中重要的固定资产转让,要经上级批准。所得的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不得挪作它用。
(四)在国家没有正式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法以前,暂以固定资产占用费征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规定。
本规定可先在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法律效力状态: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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