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
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建立的一种质权。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质押实质上是一种票据行为,该行为通过持票人设立以票据权利为债务担保标的物的质权来实现。质权成功设立后,质权人可以依法取得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换言之,当条件成就时,质权人可以行使其已经取得的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质权的设立通常以持票人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为基础,通过背书人及持票人对票据的交付来实现。票据质押形式完成并由相关主体交付后被背书人取得质权成为质权人。票据质押权利实现的基础是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只有票据质押行为有效,被背书人才能成为质押权人,才能具有正当、有效的质权权。
票据质押的目的
票据质押的根本目的是以票据权利实现的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票据质押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即是说:
1、质权人占有质押票据并有权收取孳息;
2、质权人就质押票据享有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取得权利保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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