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
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认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认缴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认缴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
认缴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虽然都要求在公司设立前缴清法律规定比例的资本,二者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在剩余资本的处理上二者却相差甚远,实行“折衷资本制”的大部分国家对剩余资本均是采取了“授权资本制”的做法,即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行股份(但并不是必须发行规定数额的股份)l而“认缴资本制”对剩余资本则是在公司设立前,一开始就明确了股东对这部分资本不可撤销的出资义务和责任。“认缴资本制”对股东剩余资本的出资义务提出了刚性的要求,从这一点上讲,“认缴资本制”对注册资本在法律制度的保证上比“折衷资本制”要硬化得多。“认缴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仅是明确的,而且是有保障的。因此在这一点上,“认缴资本制”更像“法定资本制”的某些特征。只不过是“法定资本制”要求在公司成立前全部认足并缴清注册资本,而“认缴资本制”则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认缴的剩余资本。
认缴资本制下可能出现问题
第一、因情势变化导致股东主观上不予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由于“认缴资本制”只要求全体股东缴清20%的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而剩余出资在长达两年的时间才予以缴清,如果在此期间,新成立的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投入的资本因公司出现重大亏损而损失殆尽,继续投入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很可能会出现股东在主观上不愿再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第二、因情势变化导致股东客观上“履约不能”的情况。
“认缴资本制”下可能出现的另一种情况是,某一股东认缴了部分出资、并缴清了首次2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的缴付期内,股东因自身所处行业不景气或出现重大亏损而无力再履行出资义务(即“履约不能”),而其财务状况又决定了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其履行出资义务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形下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对此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公司设立的相关原则,由其他股东受让这部分出资。这样,既有利于公司的运营,又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增大首期缴付出资的法定比例并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也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有效措施。
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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