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混合合同
准混合合同,是指在一个典型合同规定非典型合同事项的合同,此种合同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的一部分属于典型合同,另一部分属于非典型合同;(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与非典型合同相反的内容。
准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该种非典型合同多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在典型合同中就某一部分规定了非典型合同事项或对典型合同事项作出相反规定。对于此类合同,可以在其主体部分适用相关典型合同规定的基础上,判断其特别规定部分的效力,如若该部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应当认定其有效。
三种观点
对于混合合同(和准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有三种观点:(1)吸收说:该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混合合同的结构部分区分为主要部分与非主要构成部分,以主要构成部分吸收非主要构成部分,以主要构成部分应适用的法律规范调整该无名合同。在古罗马法就适用该原则。不过该种观点的缺陷是适用方式上可能有悖于当事人订约的意图。(2)结合说:该观点认为应当分节混合合同的构成部分而适用各该部分的典型合同的规定,并按照当事人的可以推知的意思来调和他们的分歧。不过在中观点的缺陷是,很多时候难以对混合合同的构成部分加以分解。(3)类推适用说:该种观点认为,法律对混合合同既没有加以规定,则应当就混合合同的各个构成部分类推适用法律对典型契约所作的规定,并斟酌当事人缔约真实目的予以调整。前文所所列的法律渊源更像是在支持该种观点的。
准混合合同举例说明
例如:原告甲与被告乙啤酒厂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在某地区的总经销,并由原告支付8万元信用金,月息5厘;2004年1-4月、11月、12月,每箱啤酒奖酒2瓶;5-10月,每箱啤酒奖酒1瓶。在该合同中,包含了三个有名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一个无名合同(奖励),应属于准混合合同。
对于准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类推适用主义就可判断其法律效果,即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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