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日益复杂的交易关系,当事人也不得不在典型合同之外创立新的合同形态。有些非典型合同产生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的发展,也可以经由法律加以规范后变成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的分类
非典型性的合同之所以出现是源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以及其意思自治。从类型上来看,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
纯粹非典型合同
纯粹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内容并不符合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究其内部而言是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
合同联立
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合同“不失个性”相结合的法律事实,内部各合同“不失个性”的原因在于其本质上存有数合同关系并能体现出合同意志,联立合同之下的数合同均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但又各自独立。例如,甲至钟表店有偿修理手表时,与老板同时约定于店铺之中购买挂钟一个。此则属于买卖与承揽合同联立的情形。又如,甲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乙此时资金充裕并愿意借钱给甲以期帮助甲渡过困境,但作为条件,乙希望甲将其所有的名画出售给自己。于是双方合意约定:甲将名画出卖给乙,乙除给付画作价金之外另借给甲所需资金。再如,甲向乙购买宠物兔一只,并同时约定于甲购兔时从乙处长期租用兔笼、水壶等物以便后续饲养。该合意之下,甲、乙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了买卖与租赁合同之联立,其中租赁合同之存在有赖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但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自身效力并不依赖于宠物用品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为一方依存之关系。
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之下存有相结合的数合同,但其性质上仍为一合同。其与合同联立存有本质区别:其两者的合同数量方面存在差异。联立下为数合同的“相加”,非同一性质合同。比如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空奶瓶回收,甲用户向A厂家订购牛奶,双方同时约定甲喝完之后需将原装奶瓶返还厂家,方可领取下一瓶牛奶。此例下,甲需履行买卖合同之下的价金给付义务,除此之外甲还存有归还空奶瓶的从给付义务。此奶瓶的归还义务具有附从性。再比如,甲和乙之间约定,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赁给乙,且不向乙收取租金。但是乙存有每日打扫房屋及照顾家中宠物的义务,对此对待给付甲亦不向乙支付报酬。合意之下,双方均存对待给付义务且均不存价金给付义务。
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由于非典型合同的名称和内容均无法律的特别规定,故其法律适用的难度较大,对于三种不同的非典型合同,其法律适用的重点亦有所区别。
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纯粹非典型合同的名称和内容都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的范畴,是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
在寻求该类合同的请求权基础时,应按照《民法典》第467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另外应当注意,典型合同的规定在非典型合同中没有适用空间。
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
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于此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例如种鸡公司与以养鸡户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养鸡户提供种鸡,乙养鸡户向甲公司供应饲料。种鸡和饲料单独结算,互不牵连。其中的种鸡买卖合同和饲料买卖合同之间的效力或存在不具有依存关系。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与此场合,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因应同其命运。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将示范4000万人民币出借于乙公司,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到账后,以公司在丙公司所持有的2000万股权必须转让给甲公司,其中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依存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为被你存的合同借款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也随之无效。”
效力上存在依存关系,最为典型的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如果主合同-债权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
在合同联立的场景中,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存在效力依附关系的若干合同。这里关键的部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当事人就合同联立且效力依附的意思表示如何表现呢?
1.在其中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若干份书面合同中,均明确的文字约定,另外的合同的效力与本合同的效力存有依存关系,即若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则另外一份合同也同时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
2.在其中一份书面合同中,明确哪份合同对哪份合同的效力存有什么样的依附关系。以文章开头为例,买卖白酒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另行签订的涉及某地块的额土体使用权转让合同依附于本合同存在,若本合同无效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则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自动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
3.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上述关系。
倘若无法确定合同联立、效力依附意思表示,合同自然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生效或失效。
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混合合同的法律关系复杂,类型多样,关于其法律适用的问题,学界目前存在吸收主义、结合主义和类推适用主义三种观点。
吸收主义认为,应当分解混合合同,以区分合同的主要部分和非主要部分,合同的主要部分适用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
结合主义认为,应当分解混合合同,并就各部分适用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最后依据当事人可以推知的意思加以调和,进而达到法律适用统一的目的。
类推适用主义认为,应当就各个部分类推适用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并斟酌当事人缔约目的加以调整。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亦称有名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所规定的各种合同,又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服务合同等。非典型合同与典型合同相对,指法律尚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值得强调的是,虽然法律对典型合同做了细致周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或推定性规范。在社会经济实践中,非典型合同的普遍应用是交易常态。典型合同存在的意义主要在于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引导,并在当事人欠缺约定时补充当事人的意思。
任意性规范的功能主要在于为当事人的交易提供引导。在当事人未作出充分约定时,提供相应经过检验的、被认为是大体公平的、“若当事人对该事项进行协商,通常会如此约定”的补充性规则,从而降低交易的成本。例如,在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就风险转移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理论上,还有学者对非典型合同作进一步的分类,包括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等。这些分类在理论上可能成立,但实践意义是有限的:只要不构成典型合同,裁判者就应当仔细考察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而不宜再套用典型合同规则来解释和评价这些非典型合同,例如,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租赁房屋的内容,也有承租人为出租人保管财物的内容,其真实意思仍然可能存在“有偿租赁+无偿保管”或“有偿租赁+有偿保管”甚至“有偿租赁+无偿保管+借用合同”等多种可能,具体应如何认定,要解释相关合同条款,探求当事人真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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