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
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对称。是指通过意思表示而发生债权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基本形式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债权合同行为;也包括某些单方法律行为,如委托授权行为。
负担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别
负担行为也称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的对称。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要式法律行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无排他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成立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可以对与其建立债权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请求权,不可向第三人请求。
债权行为是相对于物权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从债务负担的角度可称为债务行为,或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有的为单独行为,如无因管理;有的为双务行为,如买卖。
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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