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提单
班轮提单是指在班轮运输中,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是指轮船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在特定海上航线的若干个固定挂靠的港口之间,定期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或协议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船舶经营方式。
班轮运输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美国首先采用。1818年美国黑球轮船公司开辟了纽约—利物浦的定期航线,用帆船进行运输,用以运送海外移民、邮件和货物。1824年,英国跟随美国之后,开辟了伦敦、汉堡、鹿特丹之间以蒸汽机船经营的班轮航线,19世纪40年代又扩展到中东、远东和澳大利亚。此后,日本、德国、法国等轮船公司均经营班轮运输,设有横渡大西洋、太平洋的环球运输航线。中国于19世纪70年代开始沿海和长江的班轮运输。20世纪初,在长江和其他内河开展班轮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辟了大连——上海定期定港班轮货运航线。1961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成立,开始建立中国远洋运输船队和国际班轮航线。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留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提单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若收货人手里是小单,则需要向国内货代换取主单),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货物收据
2、物权凭证
3、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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