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租赁
服务租赁亦称“维修租赁”。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殊服务的租赁。出租人除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外,还承担设备的保险、维修、配件供应以及培训技术人员等项服务。它是在金融租赁基础上附加各种服务项目的租赁形式。由于这种租赁的设备保养、维修等均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租期内,经过一定的预告时间,可以中途解除租约。因而设备的租期往往短于设备的预期寿命。
术语解释
1、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判断合同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存在一定租赁期间
②存在已识别资产
③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2、出租人
出租人指的是在租赁合同中向对方提供租赁财产,并收取租金的当事人。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是:
①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
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无须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于租赁合同成立后的一项债务。所谓交付租赁物,是指转移租赁物的占有于承租人,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承租人不仅应使交付的租赁物处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而且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也应保持租赁物的这种适合于约定使用、收益的状态。
②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出租人的该项义务实际上是出租人保持租赁物使其合于使用、收益状态义务的延伸。
③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否则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得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其后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则承租人即使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④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3、承租人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合同义务为:
(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
(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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