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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获利益的行为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纯获利益的行为,应理解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不负担任何义务而只是单方面享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权益的行为,通常包括既无利益又无负担的中性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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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获利益的行为的理解

  所谓“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出现在《民法典》第19条、第22条和第145条第1款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规定中。对于“纯获利益”法律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的权威解释指出,其“一般是指”行为人“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这一界定大致揭示了“纯获利益”法律行为的核心含义,但为讨论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需对“纯获利益”这一概念作更加清晰的阐释。

  其一,纯获利益仅指法律利益,而非经济利益。顾名思义,法律利益仅对所涉利益作法律观察,着眼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因此而被改善,或者从反面说,是否给行为人带来法律上的负担,即产生义务或者丧失权利等。至于该行为从总体上看是否让行为人获得经济收益并不必然构成“纯”(lediglich)获利益(Verteil),认定“纯获利益”不得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地位的经济价值作整体结算。以合同为例,买卖、(有偿)借款、租赁、承揽、(有偿)委托、物业服务合同等双务合同均被排除在外,自不待言;而(无偿)委托、借用等不完全双务合同尽管无需支付对价,但由于费用支付、借款返还、借用物的保管与返还等义务的存在,通常也不属于纯获利益;无偿取得合同份额,由于合同人信义义务与连带责任的存在,通常也不属于纯获利益。相反,单务合同,即仅由合同相对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给行为人带来法律上的利益,属于纯获利益法律行为,典型情形如赠与。

  其二,纯获利益并不绝对排除所有法律上的负担,而是允许在法律上作一定程度的合并与分解。例如,赠与房产一套但需要缴纳税费,并不因此而否定其纯获益的行为属性,因为税费出自且必然小于房产的价值。行为人无偿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同时由原所有人保留居住权,那么由于居住权只在特定期间内扣减所有权的内容,并不涉及行为人的其他财产,其依然属于纯获利益。再如,行为人受赠一套房产,但其上负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原则上只能对该房产申请强制执行,但所有权人并不因此而对该债权承担个人责任。从整体来看,该房屋带来的不利益被房屋本身“消化”掉了,没有影响行为人本身。同样,我国奉行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和税款,所以接受继承的行为也是如此。相反,无偿地取得合伙人的地位,但却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显非纯获利益。再如,行为人无偿取得一套房屋,但该房屋已经出租给第三人,由于行为人作为出租人需承担适租义务,此时亦非纯获利益。

未满7周岁能否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

  案例:小明7周岁生日到了。爷爷送给他一架钢琴,小明爱不释手、日夜弹奏,这天,小明的同学来找小明,问道:小明,这是你的钢琴吗?小明回答:当然是啦!我爷爷送给我的!实际上,这架钢琴真的归小明所有吗?

  案例解析:

  实际上,不是的。小明未满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没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也就无权接受爷赠与的钢琴。其接受赠与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及追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小明仅有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接受爷爷赠与的钢琴。因此,这架豪华钢琴还不能归小明所有。但是,小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小明取得这架豪华钢琴,并让小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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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未满7周岁能否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祁县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GK_yI-z9FwZznWDqhDmtnA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