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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凭证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目录

应征凭证的分类

  应征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预缴税款通知单;

  (4)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

  (5)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

  (6)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7)核准停业通知书;

  (8)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9)税务处理决定书;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12)审计决定书;

  (13)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14)法院判决书;

  (15)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6)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时,就当即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当即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临时征收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和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等)。

  为便于会计记账和票证保管,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汇总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应征凭证汇总单

  应征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应征凭证等原始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应征税金等发生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应征税金等有关税金的原始凭证。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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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2/200606/t285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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