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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目录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特征

  供电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供用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供用电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3、供用电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商品;

  4、供用电合同更多的受国家政策的制约。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分类:

  1、按电的用途可以将供用电合同分为工业用电合同、农业用电合同、生活用电合同等。

  2、根据电压高低,可以将供用电合同分为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

  3、按供用电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长期供用电合同和临时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各方的责任

  《民法典》对供用电合同各方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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