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又称清偿地,是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地点。不在履行地点履行,难谓合乎债之本旨,而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
履行地点法律意义
(1)履行费用的分配:如一方当事人负有提供服务的债务,原则上债务人要承担前往履行地点的费用和其他不便。
(2)风险的转移:原则上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而履行地点也就是交付地点。
(3)违约判断:通常未在合同履行地点提交履行的,构成违约。
(4)诉讼管辖的准据:未约定协议管辖的,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双务合同可存在两个不同的合同履行地)
(1)原则上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债务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承揽合同以承揽债务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在无法判断哪个债务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时,如互易的场合,原则上以发生纠纷的债务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概述
条文内容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为什么重要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原告不想在被告住所地起诉,此时可以通过合同履行地来选择向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起诉。同样的,被告也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至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在合同并未约定履行地或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己方所在地或其他对己方有利的法院,直接决定诉讼主动权。
例如,你是一起合同纠纷的卖方,你与买方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
买方拖欠货款,你想起诉对方,请求对方“支付货款”,为了对自己有利,则可以选择接收货币一方(卖方)即己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又或者,买方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你方“交付货物”,此时你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履行义务方(卖方)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将该诉讼移送到你方所在地。
同一份合同,争议标的不同,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结果可能也不同。
履行地点的确定
1、依合同确定的履行地点
合同的履行地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若无约定的,一般而言亦可从合同的内容中确定。如,雇员通常应当到雇主的场所或由雇主指定的其他场合工作;餐饮公司要将饭食送至顾客指定的地点。
合同生效后,若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2、依照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地点
当事人没有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场合,如果有交易习惯的,则可以依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的地点。比如,银行的客户通常是要到银行的营业厅或ATM机处取钱。
3、由法律规定的履行地点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不存在交易习惯可循的,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3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以“往取债务”为原则
往取债务,是指以债务人的住所地为履行地的;赴偿债务,是指以债权人住所地为履行地的;送付债务,是指以将标的物送至债权人、债务人住所地或营业地以外的第三地的。我国《民法典》采往取债务为原则,即存在疑问的场合,推定债务人承担最轻的债务。
(2)例外
①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此以债权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称之为“债务人找债权人”规则。依该规则,债务人得自由选择其给付金钱的方式,并承担金钱传送途中的风险,故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付金钱的方式无权干涉。但例外,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债务的履行地。
需要注意的是所在地的确定。一般而言,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合同订立时为判断标准,当事人住所事后发生变更的,并致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的,增加的部分,原则上应由住所变更的一方承担,另外,因此而增加的风险,也应当由住所变更的一方负担。
履行地点相关案例分析
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案起诉人认为将货物送至平罗县人民法院辖区内,该交付货物的地点即是合同履行地,经法官释明仍坚持在平罗县人民法院立案,平罗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那么,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地点能否当然认为是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又应当如何确定呢?
案情简介
张某与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于2024年5月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向张某提供一套烘干设备,且约定了进入质保期的条件及时限。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货款,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将设备送至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某公司内。设备经调试和维修后未达到生产要求,且在调试运行过程中发生2次除尘器着火,造成物品损失及设备停运,致使张某生产和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故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平罗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虽然张某述称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将涉案设备送至平罗县,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将交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张某起诉请求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及损失赔偿,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山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于平罗县人民法院辖区,故平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合同纠纷案件除有约定管辖及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要求合同上要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只是在合同中写明交货地点、交付地等此类模糊的表述,不能仅以此认定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并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发生纠纷后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就需结合诉讼请求中的争议标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值得注意的是,该“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必须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按照合同性质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虽然诉讼请求为要求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看起来是要求给付货币,但它并不是具有合同义务属性的给付货币,不能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管辖地,只能通过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背后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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