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到
承诺迟到,是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了承诺期限。承诺迟到和逾期承诺不同,逾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也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
承诺迟到概述
何为“承诺迟到”?其实就是按时发出还迟到了的承诺,就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限定的期限作出并发出了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该承诺定会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从而双方的合同成立;而该承诺在发出后到达要约人之前,因为一些超出通常情形的情况导致最后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就是承诺迟到。
比如:电脑系统故障,导致网络传输中断,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承诺就会延迟送达;还有以书面函件形式作出的承诺,因天气原因或近几年大家都了解的疫情原因而导致物流发生迟延,也会导致承诺迟到等等,都是超出通常情形的不被受要约人所能预见及控制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如果受要约人是在承诺期限内就已经作出并发出了承诺,说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目的也是同意要约人的意见,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目的一致;只是在承诺到达要约人前,因为其他一些不被受要约人所预见和所控制的原因,致使承诺没有按照通常情形及时到达要约人。此时,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该迟到的承诺,就负有对承诺人发送因迟到而不接受承诺的通知义务。如果要约人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则该迟到的承诺应当视为没有迟到,具有承诺的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合同成立。
法律这样的规定其实完全是遵循平等、公平原则的体现。为什么这么说呢?请大家试想一下,如果出现超出受要约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通常情形的情况,承诺迟到发生后,如果要约人未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一般是毫不知情的,他很有可能已经为合同的履行在做准备,。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该承诺无效,对于受要约人来说显失公平。但如果要约人发现承诺迟到后,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迟到而不接受的话,该迟到的承诺则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这对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而言,都是公平的,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发展。
承诺迟到具备的要件
非因受要约人原因的承诺迟到,须具备以下要件:(1)受要约人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2)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3)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不是由于受要约人的原因,而是因邮电局误投、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造成承诺迟延到达。
承诺迟到内容
必然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因未及时发出承诺通知而致超过承诺期限才到达。《民法典》第486条规定,迟到之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此处的及时,应解为合理时间。
偶然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民法典》第487条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凡是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届满后承诺的,即逾期承诺,一般都视为新要约,需要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成立,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而在承诺迟到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对承诺迟到这一情况并不知情,其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则依诚信原则,要约人应有通知的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如果要约人怠于为此通知,则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故本条规定,承诺迟到后,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对本条规定应从两个方面予以理解:第一,迟到的承诺原则上为有效承诺。承诺有效,即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第二,要约人可以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则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对于迟到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及时通知承诺人因迟到而不接受该承诺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发生承诺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如果不接受承诺的话,其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的义务,要约人不履行该通知义务则承诺有效,合同成立。要约人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表明其不接受该承诺,则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及时通知,是指在承诺期限届满后,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迟到承诺后,是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情势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通知,立即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告诉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使用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的通知方法。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不真正义务。违反不真正义务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不真正义务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等不利后果。就要约人而言,违反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则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
逾期承诺和迟到承诺的区别
(一)作出的时机不同——逾期承诺既可以是在承诺有效期内作出,也可是在超过承诺有限期后作出的,而迟到承诺仅是在承诺有限期内作出的。
(二)逾期(迟到)的原因不同——逾期承诺的逾期的原因既有受要约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而迟到承诺完全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三)判断标准不同——逾期承诺通常情况下判断不可以到达的。而迟到承诺通常情况下判断可以及时到达的;
(四)法律后果不同——逾期承诺生效需要约人明示(积极明示),不明示推定无效,而迟到承诺无效则需要要约人明示(消极明示),不明示则推定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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