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会计凭证
主要表现
伪造会计凭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主要目的
伪造会计凭证的目的在于:
1、隐瞒利润,偷逃税款。制作假凭证来虚增成本。如造假工资表等增加成本支出。
2、为完成利润指标作假凭证来虚增利润。如随意开具销货发票,编造虚假销售,从而虚增应收账款。
3、开具各种假发票套取现金,用于各种不合规的开支。
4、将国有资金转化成投资兴办的有个人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中牟取利益,而造假凭证。或是将其下属单位购买资产的发票拿到行政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做账报销。
5、为形成小金库或小团体私分公款制造假凭证。可见虚假会计凭证是审计工作的大敌,审计人员必须要能够做到对虚假会计凭证进行准确识别。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关于伪造会计凭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与变造会计凭证的区别
两者定义有明显区别。变造是指对原来有效但已经失去效力的东西,非法改换其为真实的行为;伪造即编造,捏造,以假乱真,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利益。
变造会计凭证,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而伪造是假冒制造,做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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