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概述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财产保险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扣除折旧)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扣除折旧)赔偿,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即使按照账面价值(包括账面原值)、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重置价值保险虽然没有明确载明保险价值的具体金额,但是出险时是按照重置价值赔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其是变种的定值保险。
重置价值概述
我们保险中说的重置价值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换句话说,保险中的重置价值其实指的是重置成本,包括资产重新购置价、运费、安装费用、保险费、税款。
假设某一门店装潢装修及设备投保财产险,投保金额为20万元,保险价值约定为出险时重置价值;假设发生意外火灾造成标的物全损,需要拆除重建,若出险时的重置成本是18万,则按18万赔付。
主要特征:
现时性
以评估时点的市场价格和技术条件为基础,反映通胀、供需变化等动态因素。
全新状态基准
按资产的全新状态(未使用、无损耗)估算成本,不扣除折旧。
成本构成全面性
涵盖直接成本(购置价、安装费)和间接成本(设计费、管理费)。
功能等同性
重建或替换的资产需与原资产功能相同或相似,但允许采用新技术或材料(更新重置)。
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计算赔偿,并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从以上约定可以看出,关于重置价值有如下要点:
(1)赔偿标准:达到标的的全新状态,而非该标的事故前的状态(非全新)。
(2)不赔偿: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额外费用。
(3)按市场价值赔偿的情形:延误或未重建,或重复保险赔偿基础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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