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赔合同责任限额
超赔合同责任限额(超赔限额)是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由分入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分入公司是在再保险交易中接受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超赔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超过自身赔款限额的赔款责任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自己接受赔款责任的限额,接受分入的赔款责任的一种再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保险人将超额赔付的部分向再保险公司再一次投保。
“超赔险”实际不叫超赔险,“超赔险”只是一个别称,各家保险公司的名称不尽相同,比如:“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保险条款”、“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责任保险条款”、"物流安全责任险保险条款”、“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等。
比如说一辆大货车,交强险20万元,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额外再买500万元的超赔险,当损失超过交强险加商业险总额时,超赔险介入进行赔付,限额500万元。
案例:
李某与货车相撞,事故认定货车全责,此次事故导致李某小腿截肢及全身多处骨折,花费医药费50余万元。肇事车辆仅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很明显不足以覆盖李某的全部损失。团队代理本案后,发现肇事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且有500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超赔险)。
起诉的时候,团队将超赔险公司也作为被告一并起诉,开庭的时候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的是安全生产责任险,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被保险人是被告运输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不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处理。
我们也可以选择不起诉超赔险保险公司,但是判决下来后超出商业三者险的部分执行将会是大问题。理论上来说,可以先找运输公司和司机,他们再去找超赔险保险公司追偿,但是这样又需要一个官司,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偿呢?
于是我们坚定地要求超赔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开始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不同意处理的情况下不能判其承担责任,在我们多方坚持下,法官最终请示了中院及高院,决定判决超赔险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也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
超赔险是否直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些法院认为,超赔险可以与交强险和商业险一起处理,这样可以方便诉讼流程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有法院认为超赔险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与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处理。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参与诉讼,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我们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超赔险不适合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情况下,有必要去争取让超赔险参与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执行风险以及维权成本。毕竟,只有拿到手里的钱才是真正的赔偿。
保险责任限额
保险责任限额,亦称为赔偿限额,指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皆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责任限额,但不同之处在于保险金额既代表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最高责任,同时也应该代表暴露在保险事故风险下的价值;而赔偿限额没有后一种含义。所以,保险金额必定构成计算保险费的基础,而赔偿限额只是代表风险程度,其影响的是费率高低而非保险费计算的基础。
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其他的赔偿限额诸如每人赔偿限额、每车赔偿限额,甚至于每公里赔偿限额之类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有类似之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保险金额的使用区别非常清楚,但累计赔偿限额与保险金额的区别是常常被混淆,就是没有考虑到其是否具有风险暴露价值属性。
个别情况下,保险费以分区间的累计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实在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实际是一种精算上的近似处理,分区间计算也是为避免误差过大。
由于保险金额与累计赔偿限额的这种区别,很容易解释采用保险金额时有保险金额不足下的比例赔付,而采用赔偿限额时投保不足的比例赔付却与限额无关,而与实际的风险暴露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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