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债券
特定债券(债券简称前加标“H”)是指在交易所上市或挂牌,但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
特定债券是沪深交易所对违约或存在重大兑付风险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做的风险标识类债券。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采用协商成交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方式,经交易所债券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按全价报价且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具体内容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称为特定债券。
1.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2.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3.上交所、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特定债券出让方
应当将其知悉的关于拟出让特定债券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转让价格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受让方。
特定债券受让方
应当对影响特定债券权利义务的相关事项主动进行调查了解,充分评估并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能够自行承担所受让特定债券的投资风险及损失。
参与特定债券转让的市场参与人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规则
交易方式
支持点击成交、询价成交、协商成交、竞买成交等,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成交,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申报数量要求
协商成交:即投资者常用的指定对手方交易方式,申报数量上海不低于1000元面额,深圳不低于100元面额;
持有数量不足最低申报量的,可一次性申报卖出。
申报价格
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
风险提示
特定债券除债券交易转让的一般风险外,还存在偿付前景不明、流动性严重不足、无法及时充分获取信息、维权成本高等特别风险。
投资者在购买特定债券前,需通过有效途径调查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债券风险状况,主动调查了解影响特定债券权利义务的相关事项,请勿轻信社会上无相应资质人员的投资建议。特定债券违约后,投资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参与违约处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请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审慎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特定债券转让中的受让方应为机构投资者,且符合下列条件:
1.开通“债券专业投资者权限”
2.签署《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
机构债券专业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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