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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也称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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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票制的目的

  累计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计投票制的作用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计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累计投票制和直线投票制的比较

  累计投票制和直线投票制是两个相对的概念,直线投票制是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即简单多数原则。

  直线投票制里的股东按照所持股份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提名的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采取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持股较多的股东有可能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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