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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非经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其中,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目录

确定力的分类

  确定力分为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具体解释如下:

  1、形式确定力是指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经过了一定的维权期间后,相对人丧失了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又被称为不可争力。

  2、实质确定力是指在行政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行政行为生效,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得撤销、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就是不能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二次处罚,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就是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

确定力和公定力的区别

  确定力和公定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其中,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有关人员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执行力,是指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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