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政府会计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而设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902,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末,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政府会计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的价值。
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的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资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政府会计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相关账务处理
(一)账款核对时发现的库存现金短缺或溢余
1.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属于现金短缺,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
1.盘盈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管理费用”[事业单位]或“业务活动费用”[行政单位]科目。对于盘盈的非流动资产,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
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2)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品”、“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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