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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目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可以转让,但是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须以转让人(处分人)对于该票据权利享有处分权为条件。如果转让人并无处分权,为了保障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不应使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因为这意味着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权利消灭)。但是,如果受让人受让票据权利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法特别规定受让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条虽然没有从正面直接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但是,从第一款分析,以欺诈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进而,以上述手段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后,又向他人转让票据权利的,实际上就是非票据权利人在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该款规定,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取得票据权利乃是基于上述原因,也就是,明知转让人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没有处分权,却仍然受让票据,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基于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受让人因为重大过失而不知上述原因,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从上述分析反推可知,假如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且是因为轻过失甚至无过失而不知情,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存在区别。无权处分,乃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票据权利。而无权代理,则行为人虽然也在票据上签章,但是仅仅作为代理人签章,必须指明本人(被代理人)是谁。如果发生了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是通过表见代理规则来实现的,而在无权处分之下,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则通过善意取得规则实现。

目录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受让人,须以一定的方式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在通常情形下,票据权利乃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取得,具体而言,须票据所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转让背书)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转让人须为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具有处分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虽然票据记载了特定的人是票据权利人,此人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在实质上并不享有票据权利。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这主要是指,受让人乃是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这一背书须符合一般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并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

  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也就是存在恶意,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如果受让人并非明知,也应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以审查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票据法》第十二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须付出相当的对价,但是,《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可见,无偿取得票据的受让人所能够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的善意受让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票据行为代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则有如下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3)无权处分人的行为导致原权利人的权利消灭,其应承担何种责任需要适用其他规定来解决。除了可能存在民法上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外,如果无权处分人乃是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作为背书人签章,则应基于票据法的一般规定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如果无权处分人并未以自己名义签章,处分人是票据伪造中的伪造人,则并不承担票据责任。(4)原权利人是否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呢?有的善意取得情形下,原权利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有的情形下,原权利人曾经在票据上签章,原则上应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类推适用

  典型的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虽如上述,但是,还有一些情形与此类似,应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形式合法的但实质上无效的出票行为所记载的收款人,将其背书转让给他人。

  (2)出票人完成记载后票据遗失或者被盗。例如,甲拟出票给乙,记载完毕后票据遗失。丙拾得后,冒充乙并伪造乙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丁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就其他当事人而言,乙、丙作为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甲的签章是真实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的特点在于,出票行为在实质上并未生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实的票据权利,因此,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对他人的票据权利进行处分。但是,由于出票行为在形式上并无瑕疵,从被背书人的角度看,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因此,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被参照适用于此类情形。

  (3)要据质权的善意取得。无权外分人如果并非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而是为他人设定质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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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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