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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具体而言,就是在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或者声称获得了他人之授权,而径行以他人之名义为票据行为;或者,虚构某个并不存在的人,并以此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票据行为人在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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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假如据行为缺形式要件并因此而无效,那么无论是否构成伪造,票据行为已经确定无效,自然无须特别考虑伪造问题。任何票据行为,句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均可能发生伪造问题。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上文已经分析了票据行为的代行。假冒他人名义,在形式上体现为票据行为的代行。如果行为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或者出现可以类推表见代理的情形,则代行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应承相票据责任;否则即构成票据的伪造。

  虚构他人之名义,主要指虚构一个不存在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情形。假如行为人只是没有使用其本名,那么不论其主观目的如何,该票据行为均应视为有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自己的意思,应由其承扣票据责任,而不构成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在票据伪造的情形下,如果属于假冒他人名义,如上文分析,其法律效果应类似于无权代理。如果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则票据行为不生效力。但是,如果其情形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则票据行为有效。如果票据伪造的情形属于虚构他人名义,票据行为应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从理论上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这一规定对票据关系的影响,可以举两个例子说明:

  例1:出票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的,收款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如果收款人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其权利仅针对收款人,被伪造人(“出票人”)并不承担票据责任。

  例2:背书转让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的情形。例如,A是某票据的收款人,B冒充A并伪造其签章,对C进行转让背书。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被伪造的背书行为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A仍然是票据权利人。假如C又对D进行转让背书,则属于无权处分。如果符合善意取得要件,D取得票据权利,A的票据权利消灭。C的签章是真实签章,C负有作为背书人的票据责任。

  (2)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假如属于上文所分析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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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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