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要成立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相对人的不知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即存在代理权的外观。存在客观事由,并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自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虽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但最后并未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表见代理。只有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发生了民事法律行为时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的类型
表见代理的类型有以下三种:
(1)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即代理权被限缩后发生的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2)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即代理关系终止后发生的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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