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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单

  信用证审单(Examination of Documents)是指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为出口商提供的集单据审核、寄单索汇于一体的综合服务。

目录

信用证审单功能和特点

  功能:用于满足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结算收款需求。

  特点如下:

  1.适用性普遍。用于满足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结算收款需求;

  2.风险较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出口商提供了有条件付款承诺;

  3.主动性高。只要保证单据质量,就可取得开证行的无条件付款承诺,而单据质量完全处于出口商的控制之下;

  4.费用转嫁。开立信用证等银行费用可由进口商承担,对出口商较为有利。

信用证审单适用对象

  出口商不了解或不相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需要对方银行提供额外承诺。

  信用证审单办理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有真实进出口贸易背景。

信用证审单办理流程

  以中国银行为例:

  1.出口商(受益人)按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后,向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提交出口单据;

  2.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审核单据后,将单据寄往国外开证行或指定行进行索汇;

  3.国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提示给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

  4.国外开证行到期向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付款,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向出口商解付。

信用证审单规则

  信用证审单规则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的《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信用证要求某种单据提交多份,但未明确正本份数的,则所提交的该种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将任何表面上带有出单人原始签名或印章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但此款不适用于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类型的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单据的多份正本可注明为“正本”、“第二联”、“第三联”、“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等。上述任一注明均可接受。

  提交单据的正本数量须至少为信用证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自身注明了已出具的正本数量且该数量大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时,应当提交该单据注明的正本数量,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从信用证条款难以确定要求提交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时,可作如下处理。

  例如,当信用证要求:

  (一)“公路运单”、“一份公路运单”、或“公路运单一份”或类似表述时,应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公路运单;

  (二)“公路运单四份”或类似表述,应理解为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公路运单,其余任何份数用副本公路运单即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

  本规则所提到的运输单据是指第五章至第七章中所提到的单据类型。

  第十四条,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当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时,信用证须规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应标明“货物收据复印件——不接受用正本代替复印件”,或类似表述。当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副本,并对全部正本的处置作出了指示时,提交运输单据正本将不被接受。

  单据副本无须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表面满足单据功能且与信用证及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应予接受。

  除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或服务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发票须是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原始正本发票。

  第十六条,所有单据的出具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截止日以及实际交单日期。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发运前检验证明的出具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发运前或服务提供前发生的事件(例如发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发运日之前或发运日当天。

  第十七条,如信用证使用下列表述来表示某个日期或事件的前后时间,适用如下解释:

  (一)“不迟于……之后2日”非指一段期间,而是指最迟日期。

  (二)“至少在……之前2日”指某一行为或事件不得晚于该日期或事件前2日发生。该行为或事件最早可以何时发生则无限制。

  第十八条,日期书写顺序应按年月日的顺序进行书写,可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16年11月12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2016.11.12、2016/11/12。只要该表述的日期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该单据上表示的日期,各种书写格式均可接受。

  第十九条,开证行/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

  本规则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典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的次个营业日,但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顺延。

  本规则所称营业日指可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工作日。

  第二十条,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和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

  联络细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信息的一部分时可被忽略。

  但是,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是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第二十一条,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本规则第五至七章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则该单据须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或其代理人完成并签字且盖章,如为个人可仅签字。

  第二十四条,信用证中使用的缩略语,可以在单据中用来代替词语;信用证中未使用的缩略语,则在单据中不可使用。

  斜线(“/”)、顿号(“、”)和逗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如果使用了斜线、顿号或逗号,须能够通过上下文确定其含义。例如,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为“红色/黑色/蓝色”,且未做进一步澄清,这将表示颜色可以仅为红色,或仅为黑色,或仅为蓝色,或是它们的任意组合。顿号(“、”)和逗号(“,”)同理。

  第二十五条,单据中内容的更正和更改须看似经出单人或其代理人证实(或证明,下同)。证实须表明证实人的名称,并由其签字并盖章。若出单人为个人,可仅签字。

  如果证实看似并非由单据出单人所为,则该证实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系以何身份证实单据的修改。

  对履行过法定手续或载有证实等单据的修改须看似经该法定手续实施人或证实人证实。

  同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是更正或更改。

  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更正或更改时,须对每一处修改作出单独证实,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修改相关联。例如,如果一份单据显示出有标为1,2,3的三处修改,则使用类似“上述编号为1,2,3的更正经XXX授权”的声明即满足证实的要求。

  本条款不适用于发票。

  第二十六条,如提交的单据显示数学计算,银行仅确定所显示有关标准方面的总量,如金额、数量、重量或包装件数,与信用证或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不相矛盾。信用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如果打字错误不影响其所在句子含义,则不认为单据不符。其中,发票内容、要素出现打字错误以及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或服务描述、地名和公司名称打字错误除外。例如,将“型号123”写成了“型号132”将不被视为打字错误,而构成不符点。

  第二十八条,当一份单据包括不止一页时,须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张同属一份单据。一般情况下,被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内部交叉援引的多页单据,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即使其中有些页张被视作附件,都将被作为一份单据来审核,除非信用证或单据另有规定。

  当要求多页单据载有签字或背书,而信用证或单据自身未规定签字或背书的位置时,签字或背书可以出现在该单据的任何位置。

  第二十九条,如信用证明确规定唛头的细节,载有唛头的单据须显示该细节。单据唛头中的数据内容,无需与其在信用证或任何其他规定单据中的顺序相同。

  某一单据上显示的唛头可以显示其数据内容超出通常所认为的“唛头”或信用证明确规定的“唛头”,诸如货物类型、处理易碎货物的警告或货物毛净重等额外信息。

  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单据经常在“唛头”或类似称谓下仅仅显示带有或不带有铅封号的集装箱号码,而其他单据显示了更详尽的唛头细节,并不因此构成矛盾。一些单据的唛头显示了前款所提及的额外信息而其他单据没有显示,不被视为数据内容矛盾。

  第三十条,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要求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无名称。单据内容须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例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提交的单据含有包装细节即满足该要求,无论其名称为“装箱记录”、“装箱和重量单”或者无名称。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应作为单独单据分别提交。但在某些情形下可提交合并单据,例如,信用证要求一份正本装箱单和一份正本重量单,可以提交两份单独的正本单据,也可提交两份合并的正本装箱单和正本重量单,只要该单据同时表明了包装和重量两项细节。

  如信用证要求单据涵盖不止一项功能,可以提交看似满足每项功能的合并单据或分开的单据。例如,如信用证要求提交质量和数量证明书,那么,提交合并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或提交分开的质量证明书和数量证明书均可满足要求,只要每种单据看似满足其功能,且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正本与副本份数。

  第三十一条,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本规则未提及的单据,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信用证要求及单据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本规则,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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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信用证审单_中国银行   https://www.boc.cn/de/cbservice/cb2/cb21/202209/t20220905_21731634.html
[2].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_中国银行业协会   https://www.china-cba.net/Index/showw/catid/120/id/18102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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