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式代理权
默示代理权,行为人履行具有明示代理权的行为时,另一行为虽然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却是履行有代理权的行为所通常需要,则代理人对该事项拥有默示代理权。
默示代理权的理解
代理权的授予包含明示授予和默示授予。虽然代理权的授予方式采自由原则,但主要采用明示的方式,并以单方意思表示的方式作出授权。在授予过程中,必须要有授权的意思,且该意思应当被表达出来。授权意思是指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意思,且这种意思必须在授权行为中反映出来。授权的意思既可以采用内部授权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外部授权的方式,换言之,授权的对象是具有选择性的,既可以向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作出授权,亦可以向代理人作出授权。只要这种表示是明确的,就可以产生授权的效力。除明示方式外,在特殊情形下,还可以依据本人的行为推定其具有授权的意思,即默示授权。换言之,本人仍然具有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此项意思表示通过各种具体的情事可以推知。默示授权的范围也是透过授权的具体情况来推定的。在德国民法上,最典型的例子是保险公司的职员签发保单,可认为是公司默示授权。
“本人沉默视为默示授权说”及其适用限制
对于“本人沉默”是否可以解释为默示授权,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将法律效果落足于“视为同意”,这意味着,代理行为之有效性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而表见代理如《合同法》第49条的表见代理则是直接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以默示授权解释《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的默示授权在体系上前后融贯;默示授权可以撤销,在保护被代理人上要优于表见授权。否定说认为:依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本人沉默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已完全转变成拒绝追认。而该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说明,本人沉默至多能发生表见代理效果,在代理内部关系上只能是无权代理。
默示的内部授权要求代理人对本人可推断的授权意思表示产生信赖,因此行为人明知被代理人无授权意思的情况下自然无法产生默示内部授权。然而,沉默原则上并不具备意思表示的规范意义,本人单纯的沉默构成默示授权属于例外情形。将“沉默”解释为向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仅限于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民法总则》第140条第2款)。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被解释为默示授权的价值已经被前者所规定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所取代。
表见代理与默示代理权的对比
(1)共同点:代理人都没有获得明确授权。
(2)二者区别如下:
①本人是否具有授予代理权的意愿不同。
默示授权中,本人有授予代理权的意愿,只是通过具体情况推定而来。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仅没有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而且没有可推知的授予代理权的
意愿。
②本人是否知道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交易。
默示授权中,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交易。
表见代理中,本人不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但是他如果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本来是可以知道并阻止代理人的行为的。
③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负责的法理基础不同。
默示授权中,被代理人负责的原因是存在代理权。
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负责是基于信赖保护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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