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综合所得税
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分类
1、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
对纳税人的各项分类所得先按比例源泉扣缴,然后对其全年总所得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综合加总,按累进税率计税,源泉扣缴的税款可以在结算时予以抵扣,多退少补。
2、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
对某些所得分项计征,按特定的标准、税率征税,年终不再计入总所得中;而其余大部分所得项目要合计申报纳税,按累进税率计税。这种税制与分类所得税的差别在于,分类所得税往往采用源泉扣缴的办法,扣缴完后不再纳税,而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除少数项目分立征收外,其他大部分所得项目仍要综合计征。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可以称为二元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种类的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即是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本年度的所有所得相加,按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将平时所缴的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在应缴的综合所得税扣除。
分类所得税税制适用于征收管理效率较低的国家,能更方便地进行源泉控制,对于一些课税简单的国家,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地方偷税漏税。同时分类所得税税制实行源泉扣缴的方法,一次性征收,可减少国家的征纳成本。分类所得税税制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性质对所得进行分别课征,进行区别对待,可以实现特定的政策意图。
分类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使用较多,其计税依据的基础是法律所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这类所得税的税率,多为比例税率或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
分类所得税的优点如下:
1、征管简便,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一次性征收,减少征纳成本;
2、可按照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课征,实行区别对待,贯彻特定的政策意图。
分类所得税的缺点如下:
1、不能按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
2、分类征收容易导致纳税人行为的变化,产生逃避税问题和经济效率的扭曲。
综合所得税
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综合所得税最先出现于德国,现为世界各务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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