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自查
纳税自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的一种方法,又称纳税人自查。
纳税自查是税务检查的形式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纳税秩序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自己是否已经做到依法纳税,自我检查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纳税自查的效力弱于税务稽查,比较柔性更容易沟通交流。
纳税自查的内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建立自查制度,结合财务核算过程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
(二)对于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纳税检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通知的内容、要求、时间等,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自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自查中,发现纳税错误,应当自行纠正;对于在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自查中发现的纳税错误,除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补缴税款和调整有关帐务外,还要如实填报自查情况报告表。如自查无问题,亦应按规定填表上报。
纳税自查信息的来源
(一)自身发起
自身发起即由稽查局的选案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根据其日常申报信息,通过金税系统或人工对各类信息进行分析比对筛选出来的检查对象。
(二)基层税务主管部门推送
在一级稽查体制下,设区的市一级稽查局与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是分离的,因此,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辖区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向市局稽查局选案部门提供一些案源。
(三)接受举报
接受举报是稽查局根据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从而进行税务稽查。
(四)上级交办
来自于上级的指令性检查任务,首先来自于税务总局。每年年初,税务总局都会布置新年度税务稽查工作,明确当年度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此外,税务总局还会针对某些全国性的大企业集团组织稽查,省级稽查局有时也会组织各地市稽查局同时对本省大企业集团进行稽查。
纳税自查的形式
(一)日常纳税自查
纳税人在纳税自查时,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可自行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也可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检查。对涉税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被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自查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多缴纳、提前缴纳了税款等。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依法纳税。
(二)专项稽查前的纳税自查
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往往需要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对纳税人的某些方面或某个方面进行专项稽查,可根据国家发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稽查重点和稽查方向进行。
(三)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自查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流转税申报收入总额比对(视同销售部分重点注意)
1、纳税调整项目的涉税处理
2、新报表主附表勾稽关系
纳税自查后的处理方式
纳税自查结束后,税务所将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梳理,开展自查审核评价,并根据审核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只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二)对企业自查不到位、应付性自查或者存在重大疑点的企业,则从严进行实地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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