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性惯例
修正性惯例,也称例外原则,指的是在会计原则不能完全适应时,处理某些具体会计事项所采用的一些惯例,这些惯例一方面构成会计事项所采用的一此些惯例,这些惯例一方面构成会计原则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对其他有关会计原则的灵活运用和修正。因此,这种修正性惯例又可以看作是会计原则的一种例外。
修正性惯例的内容
一般认为以下四个原则为修正性惯例:(1)重要性原则;(2)谨慎性原则;(3)实质重于形式;(4)行业惯例。具体解释如下:
(1)重要性原则。在保证会计核算全面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提下,应视会计信息的性质及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影响程序来确定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重点。凡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会计信息应严格按照会计原则和会计程序进行单独、详细精确地重点核算和报告;对不重要的会计事项可以简化核算程序和方法,粗略反映、合并反映。
(2)谨慎性原则。亦称审慎原则、稳健性原则、稳健主义、保守主义等,在会计环境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精确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和稳妥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充分预计可能的负债、损失和费用,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的资产和收益,以免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引起报表使用者的盲目乐观。
(3)实质重于形式。当某一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并不一致时,会计更强调经济南,并按照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工来看,其在租赁期的产权并属于承租人,但从经济实质看,承租人已拥有使用该资产的一切权利,这同自己购买的资产没什么两样。所以会计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把它们列为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国际会计准则在确定这项财务报表的质量要求时。所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4)行业惯例。指根据行业特点对领土原则所作的某些必要修正。这是因为会计原则是普遍适应的一般性原则,不可能规范各个行业的特殊情况。而这所种行业特殊性又必须纳入会计原则的遵循。这就要求以一般会计原则为基础,制定修正性的例外原则。如生产周期较长的建筑行业,就不适宜按照实现原则在销售完成时才确认收入。应根据行业惯例对实现原则作出修正,按完工发比来确认收入。
术语解释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性组织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会计事项也叫交易事项,或经济业务,是指会计主体与信息用户相关,并且导致经营实体的各项资产和权益发生变化的经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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