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扣除项目
不予扣除项目也称不得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不得扣除项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企业提取的各项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等准备金。)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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