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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扣除项目

不得扣除项目

  不予扣除项目也称不得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

目录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不得扣除项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企业提取的各项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等准备金。)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相关术语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发生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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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是什么?_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http://tianjin.chinatax.gov.cn/nsrxt/11200000000/0500/050004/202306011046512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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