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诚信原则集中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经济功能和促进交易安全、追求公平商业准则的法律化,是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本法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即本法以诚信原则作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作为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基本原则,通过在每一个制度中的法律规则的具体化,为民事主体设定较高的行为标准。为此,《民法典》不仅在本法总则编中确立了诚信原则,并在合同编中进一步具体化,形成了一个合同义务群,不仅要求当事人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还要履行下列义务:(1附随义务。本法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本法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3)本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亦即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在债权债务产生、履行、变更过程中要讲诚信,在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维护已经完成的合同给付成果。
后合同义务的特点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法定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应区别于合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则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后合同义务由法律规定,非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无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该约定无效。违反后合同义务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
2.后合同义务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和社会正义。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在债权债务产生、履行、变更过程中要讲诚信,在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维护已经完成的合同给付成果。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具体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规定,依诚信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3、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交易习惯,是指在特定地域、行业、群体范围内为当事人反复实践而实际知悉并普遍遵守的交易规则,是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由于交易习惯因反复实践、实际知悉并被普遍遵守,已经达到使一方当事人在特定交易中充分依赖并对遵守行为规则抱有合理预期的程度。交易习惯属于当事人之间默示遵守的规则,虽无书面明确的规定,但基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体系有序的现实性考虑,有必要赋予交易习惯一定的约束力。
合同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在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相应行为。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形态
1.通知义务
如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死亡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等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2.协助义务
如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劳务关系存续期间等开具书面证明。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后,出租人应该允许承租人于租赁房屋的适当地方悬挂迁移事项。医疗关系终止后,医院有协助病人复印病历的义务。
3.保密义务
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后,开发方或受让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技术秘密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4.旧物回收
基于绿色原则,民法典第625条规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5.其他形式
如餐厅有代为保管客户遗忘物品的义务。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方不得将在房屋买卖居间过程中知悉的买卖双方身份、电话或具体住址等信息泄露给合同以外第三方。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当注意违反后合同义务需承担法定责任
本法没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作具体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应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因此,认定后合同责任时,首先,必须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在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后合同义务。其次,当事人必须存在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且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害。亦即认定后合同责任,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四项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仅限于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损害方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判定违反后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其他责任。由于后合同义务系为了维护交易成果或者减少损失而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且在社会生活中后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内容较多,在认定时应当严格把握,尤其是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损失的可预见性,即行为人对其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可预见性,避免出现后合同责任过于严苛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
二、应当注意后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区分
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的义务,例如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等。如果已经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的义务,例如在售后维修义务场合,即使合同主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该义务的性质仍为合同义务,具体性质为从给付义务。申言之,虽然产品交付和货款支付的合同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是鉴于出售方对产品的售后维修之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此时出售方的债务并未清偿完毕,出售方违反售后维修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本条关于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再如,本法第5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里的通知义务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亦不应将该通知义务认定为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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